【公司】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华人民和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华人民和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华人民和家安全法已由华人民和第十二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人民和主席

   2015年7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护家安全的任

     第三章 维护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 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五章 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和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家安全是指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家安全,构建家安全体系,走特色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对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统一高效权威的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际内安全形势,明确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土安全和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维护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等协作,积极同外政府和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际安全义,促进同安全,维护世界和。

     第十一条 华人民和公民一切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家安全的责任和义。

     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人民的同义。

     第十二条 家对在维护家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家安全活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家安全义或者从事危害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维护家安全的任

     第十五条 家坚持的领导,维护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分裂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家秘密等危害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 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 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维和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

     第十九条 家维护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 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 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 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同团结奋斗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 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家坚持和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家坚持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际合作,维护我在外层空间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家安全的任。

   第三章维护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全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华人民和主席根据全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军事委员会领导全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 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 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家安全工作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家安全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家安全的原则。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家安全活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家建立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家建立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 家根据维护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家建立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 家建立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享。

     第五十二条 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对于获取的涉及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 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家建立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家健全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 家建立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品和服涉及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 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或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 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防动员后,履行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履行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家健全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 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家健全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家健全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 家加大对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家安全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 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 家加强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家安全教育纳入民教育体系和公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家安全的义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家安全工作导致财损失的,按照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家安全工作有向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安全工作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家安全工作,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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